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林格尔县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林格尔县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2日
和林格尔县农村宅基地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取得的农村宅基地运行机制,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林格尔县深化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结合和林格尔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退出,是指宅基地使用人自愿将宅基地(含住房用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
(三)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县财政、农牧业、林业、住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
(一)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
1.“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对符合规划的,鼓励通过协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中流转);
3.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之外未经批准在农村占用和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4. 其他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无偿退出的。
(二)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
1.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
2.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
3.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它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
4.已进城入镇落户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的;
5.其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
第五条 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无偿退出范围,且在2018年8月31日前主动腾退地上房屋并交出宅基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一定的房屋拆除补助。
第六条 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补偿
1.居住用房按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50元/平方米补偿。
2.储物间、畜禽舍等辅助用房按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补偿。
3.也可委托评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居住用房进行评估,经公示无疑义后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
1.已确权登记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无偿收回。
2.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按10-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第七条 宅基地退出程序。
(一)农民自愿申请
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现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5.全部退出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申请自愿退出宅基地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人员会同村集体,在确保农民自身居住的条件下,对拟退出宅基地的状况、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台账。
(四)签订退出协议
经本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审核,县级批准后,申请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退出手续。
第八条 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县、乡镇政府垫付,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打卡发放到户。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宅基地增值收益时,县政府从增值收益中扣除垫付的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宅基地退出及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对于需要拆除的,统一组织拆除,并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对于需要保护的古村落、古民居,能体现民俗文化特色的建筑和住宅,以及其他具有保留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综合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条 宅基地退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组织复垦、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腾退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及村内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其次将零散部分进行土地集中整治后,形成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后村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和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使用时需经村民委员会做出计划,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同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接受审计和乡镇政府监督。具体参照《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和林格尔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